《加拿大税务观察》第91期 | 回流后成为非税务居民, 在加拿大居住期间购买的人寿保单需要纳税吗?

家住安省Richmond Hill的张先生及太太2010年移民来加拿大定居,准备2017初回中国发展和定居。询问离开加拿大时,在加拿大居住期间购买的人寿保单需要向联邦税局申报纳税吗?

加拿大是全世界为数不多的开征“离境税”的国家之一,根据税法Paragraph 128.1(4)(b)规定,当纳税人离开加拿大时,其名下财产包括“应纳税的加拿大财产”视同按市值处置并视同同时收到处置款,处置款将成为这些财产的新的成本价,因财产处置产生的增值收入应该向加拿大税局交纳“离境税”。“离境税”可以在离境时申报纳税,也可以选择先向税局交一定的保证金,等以后这些财产真的卖掉后再交税。

关于“应纳税的加拿大财产”的定义,税法248(1)里明确包括了在加拿大期间购买的人寿保单。保单不管是加拿大保险公司还是外国保险公司签发的,只要被保对象是加拿大税务居民,保单就属于“应纳税的加拿大财产”,连同其它财产一并征收“离境税”。但是也有例外,因为税法Subsection 128.1(10)又规定,如果在加拿大购买的人寿保单属于 “Excluded right or interest”,就不纳入“应纳税的加拿大财产”范围内,因此这种情况下不存在回流时因财产视同被处置需要申报离境税的问题。

那么什么是“Excluded right or interest”呢?简单的说,它是指在某些特定计划或安排下,个人从未来可以得到的福利或者收入,通常包括养老计划如RRSP, 退休计划,注册教育基金计划等,就加拿大人寿保单而言,除了那些与segregated funds相关的部分,其它都归属于“Excluded right or interest”。

综上所述,纳税人离境时,原先在加拿大购买的人寿保单,只有那些与segregated funds相关的部分视同被处置并需要申报纳税,其余的均不需要申报纳税。

亲爱的读者,当您决定回国发展定居时,理论上讲,您从原来的税务居民变成非税务居民,以前在加拿大购买的人寿保单是否需要加交纳离境税,需要对已持有的人寿保单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如何计算保单的增值收入相当复杂,这里就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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