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2006年,萨省有一家专门从事房屋开发与买卖的公司成立(以下称“S”公司),S公司的唯一业主声称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房屋开发和买卖获取利润。从2006年到2016年,S公司一共持有11套住宅,具体情况如下:
- a) #1住宅于2006年购置 ,2009重新装修,2016年10月卖出。
- b) #2住宅于2006年购置,2008年重新装修,目前正挂牌出售。
- c) #3和#4住宅于2006年购置。#5住宅于2008年购置。这三套房屋处在萨省房价上升的地带,曾有开发商想购买,但被S 公司拒绝,理由是房价还有上升空间。目前这三套房屋正在出租。
- d) #6-#11共6套住宅于2008年购置,之后全部出租,其中一套房屋在2012年被推倒后重建。2013年,6套房子全部挂牌出售,截至目前已经卖出两套。
加拿大联邦税局对S公司2010和2011年公司所得税进行审计,否认S 公司可以享有的小生意抵扣优惠政策。S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核心问题】
第一, 卖房收入是100%纳税还是50%纳税?
第二, S公司是否享有小生意抵扣税收优惠政策?
【S 公司的看法】
S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就是房屋买卖,房屋出租只是为了弥补因为持有房屋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因此,卖房收入属于积极的生意收入,应该100%作为应税所得额纳申报纳税,报税时享受小生意税收抵扣优惠政策是没有问题的。
【税局的观点】
S 公司属于“Specified Investment Company”投资公司, 根据税法规定,这类投资公司不能享有小生意抵扣优惠政策。对于S公司今后卖房收入是100%还是50%纳税,税局暂时不评论。
【相关税法】
“Specified Investment Company”是指公司主要从资产或出租资产取得收入,并且在整个年度内,公司所雇佣的全职人员少于6名。此类投资公司不能享受小生意税收抵扣政策。
【法庭的解释】
S公司设立人称公司成立的主要目的是从事房屋买卖,但根据所发生的事实并不能说明这点。实际上,S公司的收入来源一直是租金收入,而且公司没有雇佣超过5个以上的员工。S公司的2010和2011年报税显示,公司的所有房屋为出租房,且100%收入来源是租金。从2008到2011年,S公司一直在计提房屋折旧,因此,S 公司被定性为“Specified Investment Company”, 不能享有小生意抵扣优惠政策。
这个案例有点意思, 如果S 公司在2010和2011年有卖房行为发生,那么收入就会包括卖房收入和部分租金收入,卖房收入可以认定为积极的生意收入,100%纳税,享受小生意抵扣优惠是没有问题的。但实际上2010年和2011年S 公司的生意除了出租还是出租,并没有房屋出售的情况发生,在这种情况下S公司自称是专门从事房屋买卖,的确牵强附会。税局一方呢,明知道S 公司过去收入来源都是租金,却对S 公司所说的卖房收入100%纳税暂不理会。很显然,对峙的双方都在维护各自的利益。试想S公司如果雇佣5名以上的员工,就不再符合“Specified Investment Company”的定义了,剧情可能就会发生反转哦。
(笔者提醒,案例本身涉及的税法问题远比这里描述的复杂,读者不可机械效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