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税务观察》第83期 |公平乎?同居者一分钱未出,竟然获得10万元婚房分割费?

TOM 和MARY 2005年相遇,随着感情的逐渐升温,2006年春天,两人开始同居。2007年8月,两人以共同名义,购买了一处住房居住。TOM 支付了首付款5.6万元,余款26.5万元从银行贷款。
同居期间,两人经济实力都不好,还贷十分困难。于是TOM 的母亲陆陆续续给TOM汇款18.7万元,帮他们还贷款。所有汇款均没有说明汇款用途,也没有书面协议。汇款完成之后,TOM的母亲在2013年立下遗嘱(TOM 的父亲于2011年去世),写明给TOM 的汇款都是未来遗产继承的一部分,只不过是提前预支而已。

不料,2013年,两人感情破裂,开始正式分居。分居后,房屋被卖掉,除去各种费用,卖房最后的净收入为19.6万元。

根据安省的家庭法,婚房卖掉后,其收入应由两人平分,这样MARY 一分钱未出,就可以获得卖房净收入19.6万元的一半,近10万元!(参见《加拿大税务观察》第82期)。

TOM觉得冤屈,认为房屋首付是他出的,后期还贷也是其母亲的汇款,而且还有其母亲的遗嘱为证。因此,所有的汇款应属于赠与,不列入财产平分范围之内。换言之,如果TOM 母亲18.7万元汇款被认定是赠与的话,几乎所有卖房净收入归TOM 所有,MARY 最后可能一分钱拿不到。

但是,法官认为,TOM 母亲的遗嘱是在汇款结束之后完成的,不能因为后来的遗嘱说汇款是赠与就认定是赠与,而且遗嘱里面并没有排除遗产继承人的配偶从中受益,所以,MARY 有权利获得婚房卖出净收入的一半。更重要的是,诠释家庭法时不能忽视家庭法的根本原则,也就是说要审查每个资产本身的属性。在这个案例里,需要审查的资产是婚房本身,根据安省家庭法,夫妻分居后卖掉婚房的收入应该平分,即使MARY一分钱房款都没有出,也应该得到卖房款的一半。

曾经恩爱的情侣分手后为财产分配对峙法庭,这种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如果当初TOM 头脑清醒些,咨询专业人士做些策划,也许今天就不会这么心气难平,落得人财两空的境地。(以上TOM 和MARY 均为化名;笔者提醒,案例本身涉及的税法问题远比这里描述的复杂,读者不可机械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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