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rbro 是一家加拿大控股的私人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其会计年度是12月31号,公司唯一的股东就是信托。也就是说,公司专门负责信托资产与信托收入的投资管理。根据公司的投资方针,公司运营的主要目标有三个,一是让资产保值,二是通过合理投资取得一定的市场回报,三是可以随时变现。此外,公司在进行各种投资的同时,要确保一定的现金流,以提供公司正常运营费用包括向政府上缴税款,以及供给Marjorie Bronfman日常生活开支和慈善活动经费。
多年来,公司一直雇佣世界顶级投资经理,比如George Soros,因此投资回报一直较为可观。公司每年支付1%-3%的管理费,对于较好的投资回报,公司另外给予投资经理10%-30%的奖励。
2005-2006年,公司将全部资金投资于以下5个离岸投资基金 “offshore investment fund property ”,这5个基金公司所在地全部在免税天堂,具体为:
离岸基金之一:The Raptor Global Fund Ltd. (Raptor);
此基金公司所在地:免税天堂-也门
离岸基金之二:Arden Endowment Advisors Ltd. (Arden);
此基金公司所在地:免税天堂-也门
离岸基金之三:M. Kingdon Offshore Ltd. (Kingdon);
此基金公司所在地:免税天堂 Netherlands Antilles
离岸基金之四:Haussmann Holdings N.V. (Haussmann);
此基金公司所在地:免税天堂 Netherlands Antilles
离岸基金之五:Caxton Global Investments Ltd. (Caxton).
此基金公司所在地:免税天堂-British Virgin Islands
以上5个基金公司全部是上市公司,因为所在地在免税天堂,其投资收益不用交税。
不曾想,联邦税局审计公司2005年和2006 收入,核定公司2005年少报收入84万,2006 年少报收入75万。此时亿万富翁的遗孀Marjorie Bronfman已经88岁高龄。公司不服税局决定,提起上诉。
如果加拿大公司没有投资这5个基金公司,而是直接持有这5个基金公司内含的投资组合,其投资收益对于加拿大公司而言是必须交税的。但实际上,加拿大公司将资金投资前面所说的5个离岸投资基金公司,因这些基金公司设在免税天堂,其投资组合的收益是免税的,从加拿大政府的角度看,本应收到的税款流失了,而且公司雇佣专门的税务师和从事收购兼并的律师,明显的逃税行为已经发生。此外,这5个基金公司几乎没有或者非常少地分红给加拿大公司,加拿大公司因分红产生的税收收入递延了。根据加拿大税法第94.1 条,应对加拿大公司计算相应的补交税款。
作为上诉人,认为第一,对于这5个基金的投资并不是加拿大公司获取价值的全部,第二,公司投资的原因并不是为了逃避或者递延加拿大税,纯粹是为了满足公司投资方针而进行的投资。
加拿大税法94.1 是一条反避税条款,专门针对于加拿大资本流入免税或低税的国家,因投资取得收益,导致加拿大本国得不到应得的资本利益,比如所得税等。通常称offshore investment fund property rules (OIFP Rules)离岸投资基金规则。
如果纳税人(本案的加拿大公司)通过非税务居民实体(5个设立在免税天堂的基金公司)以投资组合的方式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与加拿大公司直接拥有这些投资组合相比,如被认为是少交了应交税款,那么,纳税人将视同直接拥有这些投资组合,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加拿大公司的确直接或间接通过这个5个基金公司获取其价值,但是,公司结构的设立不是为了逃税,而且这5个基金公司全是上市公司,对其名下的各种基金投资不具备控制或影响功能。至于公司最终得到免税或者税收递延的好处,这只是投资的副产品,并不是投资的初衷或者主要原因。因此,税局指控公司2005和2006年少报收入不成立。
单从相关税法上看,税局赢的可能性似乎很大,但事实上,法庭对税法的阐释却有些出乎意外。联邦税局目前虽然输了,但最后服不服还不清楚,因为税局可以继续上诉到加拿大联邦法庭甚至最高法庭,让我们拭目以待。
附件:2005 年公司投资方针,明确了投资上、下限额和百分比构成。
Minimum Allocation | Maximum Allocation | ||
Cash | 0% | 5% | |
Bonds [Fixed Income] | 10% | 30% | |
Equities | 30% | 60% | |
Directional [Hedge] Funds | 0% | 30% | |
Non-directional [Hedge] Funds | 0% | 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