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表面上听起来是很好的事情,可是此案的纳税人正为此叫苦不迭呢【Citation:2016 TCC 120】。
上诉人名叫Gail 女士(以下简称“G”), 家里有三位亲兄弟,按长幼顺序,依次名叫Larry , Terry , Robert。G 的母亲Gervaise于2008年2月去世并遗留一处房屋。根据母亲的遗嘱,房屋由G 及其三位兄弟平分继承(以下称“第一次继承”)。
谁曾想,G 的母亲去世三年后,其兄弟Robert也不幸去世。Robert没有留下遗嘱,但是临死前,授权G处理自己从母亲那里继承的1/4房屋产权,并明确指出自己的1/4 产权平分给G 和其他两位兄弟(以下称“第二次继承”)。
2012 年,G 和其他两位兄弟对前面所说的两次继承作出了正式书面公证。不料,在Robert去世后不久, 税局查出他有欠税行为。G 和其他两位兄弟因第二次继承帮Robert向税局支付税款1.9万元。随后,G 和Terry将自己的房屋产权卖给Larry, 获得3.7万元。至此,Larry获得房屋100%产权。
2013年1 月, G 和其他两位兄弟听到Robert 欠税的风声,决定与其替兄弟补交欠税,不如放弃第二次继承。2014年1月,税局对已经去世三年的Robert 签发审计评估信,评估信表明从2004年到2007年,共欠税2.9万元。并且税局核定,第二次继承,G和其他两位兄弟的收益每人仅4433元!税局认为,G作为Robert 的遗嘱执行人,在Robert欠税未交的情况下, 接受他房屋的部分产权,根据相关税法,税局有权扣押或没收G 的财产以确保追缴税款到位。换句话说,G应对Robert的欠税负责。
G 应对自己已经去世的兄弟Robert的欠税负责吗?
从开始知道Robert 欠税这么多,就宣布放弃第二次继承。房屋继承公证是在Robert去世之后才办理,因此其实房屋从来就没真正被转给过Robert,也就是说第二次继承不存在。母亲的遗嘱规定,房屋是留给4个子女并保护家族财产的传承,而不是替谁还债, 母亲遗留的房屋不能因哪个子女的欠债而被扣押。
加拿大税法Subsection 160(1) 专门处理资产在Non-arm’s Length 之间转移,欠税者为逃避税局追税,有意无意将自己的资产转给他人,接受资产的人将对欠税者的欠税担负一定责任。此条款非常严厉,一旦满足下面四个条件,税局将追税到底。
1) The transferor must be liable to pay tax under the Act at the time of transfer;
2) There must be a transfer of property, either directly or indirectly, by means of a trust or by any other means whatever;
3) The transferee must either be:
iii. A person with whom the transferor was not dealing at arm’s length.
4) The fair market value of the property transferred must exceed the fair market value of the consideration given by the transferee.
G 获得Robert 的四分之一产权时,并没有掏出一分钱。母亲去世, Robert 有权接受或放弃房屋继承权,但是在6个月内没有提出反对,则视同接受。因此, Robert实际上继承了从母亲那里来的四分之一产权,并且离世后将这四分之一产权转给其他三位继承, 换言之,第一次和第二次继承均成立。根据魁北克省民法,第二次继承视同赠与。 G 是Robert指定的房屋产权继承授权人,因此根据上述税法, G 应对Robert 的所欠税款负责。税局有权扣缴G 的资产,付款上限是她实际从被赠与资产中获取的收益。
继承遗产本是好事,可是因为G不懂税法,在自己那部分房屋产权已经完全转移给Larry 的情况下,还落得被税局追索不休、替死去的哥哥Robert交税的境地。当得知死去的哥哥还有如此之多的欠税时,为逃避被税局追索,试着主动放弃房屋继承竟然法律不允许,毕竟,税法不是儿戏。她在法庭上也愤愤不平,说自己没有从这次房屋继承中获取丝毫好处,反而惹得一身麻烦。法官表示同情,说如果当初G从税局获得关于Robert的Clearance Certificate,就会清楚知道Robert离世前欠了多少税款,自然而然就会放弃第二次继承,也不会有如今的税务麻烦了。
聪明的读者,在您继承遗产时,先不要盲目欢喜,最好提前做好税务咨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