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可是如果因为非常特殊的情况,比如身患癌症,忘了报税,税局会怎样呢?请看下面的案例【Citation: 2016 FC 579】。
纳税人T 拥有一家完全属于自己的公司,但是税局在正常时间内没有收到公司2001和2002年度的报税。因为税法的强征性,税局arbitrarily签发了公司2001和2002 年税务审计评估信,并根据税法Subsection 162(2), 对公司处以重罚。
实际上,公司的会计于2006年递交了公司2001和2002的报税,但税局不接受也不处理,理由是申报时间太迟,已经超过3年正常审计评估年限。
T 根据税法Subsection 220(3.1),要求税局免掉重罚,结果被税局拒绝。理由是T 没有特殊情况,即使是患重病也不能耽误公司报税,而且T 是2005-2006年得的癌症,生病时间发生在正常3 年的审计年限之后。
T 不服,一张状纸,将税局告上了法庭。
法庭认为,因为T重病在身,只有依靠其公司会计负责报税。公司会计的确在2006年补报了公司2001和2002年度的税,T还要求会计积极配合税局处理好此事。会计错误地认为公司2001年和2002年没有收入,一旦税局收到补报的公司所得税,定会修改以前的审计评估信,免去重罚。T 已经尽其所能,将事情处理妥当。随后,T发现会计的认识并不符合事实,但这是T不可控制的事情。T胜诉,税局应免除对公司的重罚。
税法Subsection220(3.1)是保护纳税人的条款。简单地说,如果您个人或公司因为重大不幸或者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不能按照税法规定及时申报收入,其损失包括利息和罚金是可以免掉的。亲爱的读者,为创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只要您觉得理由充分,勇敢地用此条款向税局挑战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