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CITATION: 2015 TCC 135】
纳税人T 于1977年结婚。丈夫B从1975年开始就是按摩师,刚开始是个体经营,之后注册公司,T 一直是B的全职助手。1983年,B 以自己名义购置一处婚房,随后B 以婚房做抵押,从RBC 贷款60万元购置两个按摩诊所。
2000年9月,B 以1元钱将婚房转给妻子, 而婚房当天市值31.5万元。转让时, B 在RBC的贷款只有6.5万元未还清。此时,B 已被税局盯上并被审计,欠税高达83万!
2009年12月, B 宣布破产。税局认为,2000年婚房转让时,T 付了1元现金,加上65000元贷款,实际应付房款为65001元,而当时婚房市场价为315000元,其差价249999是应税收入,应由T 承担。
问 题
T应当承担丈夫转让婚房收入24999元吗?
税法规定
Subsection 160(1) imposes 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 for unpaidtaxes on a person to whom property is transferred if four conditions are met:
a)There must be a transfer of property;
b)The transferor must be liable to pay income tax at the time oftransfer;
c)The transferor and transferee must not have been dealing atarm’s length;
d)The fair market v-alue of the property transferred must exceedthe fair market value of the consideration given by the transferee
法庭认为,T 的实际情况符合上述4个条件,因此T 应当就24999婚房转让收入纳税。
T 曾辩解说,婚房转让时,除了65001元外,自己曾给在1999年和2000年给丈夫现金2.6万元和2.5元,但是法庭调查发现,T 从1978到2000年每年个人所得税申报在1万-2万元左右,除去各项生活成本,T 是绝对不可能有这么现金给丈夫的。法庭还发现,T 的很多现金是丈夫直接存到妻子账户的。因此,法庭认为只有65001元才是婚房转让费, T 应该对此收入纳税。
启示
第一, 夫妻之间房产过户,只要低于当时市场价,税务问题可能产生;
第二, 丈夫即使破产而且免除债务,但欠税不一定逃得掉。夫债妻还,税法的强征性再次体现;
第三, 婚房是自住房,自住房以低于市场价在夫妻之间转让,同样会有税务问题;
第四, 平常瞒报收入,一旦税局开始审计,其高额欠税加罚金足以让纳税人破产;
第五, 婚房2000年转让,2016此案才有结论,而且法庭调查一直追溯到1978年! 由此可见,税局的秋后算账非常彻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