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一个实际案例【Citation:2016TCC48】:纳税人D与前妻W于2010年离婚,离婚时已有两个未成年孩子,一儿一女。离婚时,法院规定,两个孩子由其父母共同抚养。因此,两个孩子每周轮流在其父亲或母亲家居住。同时,男方每月另外支付女方孩子抚养费868元。
但是2013年,情况发生变化,女儿几乎在这一年全部和父亲住在一起,儿子依然每周轮流在父母家居住。此时,法院规定,男方支付给女方的抚养费从每月868元降到562元,其原因是女方需支付给男方抚养费306元。
通常情况下,如果孩子一直和父母居住在一起,父母其中的一方是可以享有一种 “Child Amount Credit”税收优惠政策。以2013年为例,如果纳税人只有一个孩子,在申报其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直接冲减其税款2131元,如果有两个孩子,冲减数为2131*2。纳税人D认为女儿2013年一直和自己住在一起,因此在申报其2013报税时,享用了“Child Amount Credit”,结果被税局否认。D不服,提出上诉。
加拿大税法Subsection 118(5)明确规定,如果纳税人被要求支付对方抚养费,此人是不可以享有“ChildAmount Credit”税收抵减政策的,因此,D彻底败诉。
夫妻离异后,如何最大程度享有税收优惠政策,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并对照税法行事,千万不可自以为是或认为理所当然,因为税法很多时候并不按常理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