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税务观察》第21期 | 离谱!纳税人支付报税费用1万多元!

加拿大税法规定,当年发生的生意损失可以用于抵扣以前年度的收益。这样,以前年度因为盈利所交给政府的所得税就可以退还给纳税人了。

最近加拿大联邦法庭冒出一起奇葩案例[Citation 2015 TCC335],一个名叫Rainford Taylor(以下简称“R”)的纳税人,企图利用这一退税政策,不料被税局拒绝,并处以重罚。

1990年, R从Jamaican移民到加拿大。来加拿大前,R 已获科学学士学位,在Jamaican的Novia Scotia银行工作。1991年,R开始在加拿大的Novia Scotia银行任数据处理员。1991年R在加拿大结婚,妻子也是从Jamaican来加拿大的。从1990年到2008年,R每年自己申报个人所得税。

据法庭陈述,2006年R和一个名叫DSC的公司开始交往较为密切,DSC 公司曾向R 提议如何让他的退税最大化,并要R提供相应的资料。2010年5月,R接到DSC公司联系人电话,告知2009年报税已准备好,希望R来公司签字。R立马赶来并签字,同时支付报税费用10302元,还被告知他将得到以前年度退税38639元。

事后发现,其实R递交税局的报税资料并不是DSC 公司准备的,而是另外一家他并不知晓的F公司,但是F公司并没有在R报税资料上署名,R的签字表明是他自己而不是F 公司报的税。更可笑的是, 2009年R没有从事任何生意,因此用于计算退税的生意损失也不知从何而来。

此案的核心在于R是否知道这是一场刻意诈取退税的骗局?

R觉得很冤,认为自己和DSC公司已有4年交情,对此公司充满信任,所以,面对已经准备好的2009年报税资料,他既没审核,也没询问,就草草签了字,并申辩自己并不知道有3万多元退税一事。

法庭认为R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而且2009年之前一直是自己报税,对加拿大报税情况应该比较了解。而且,按常理,R 支付报税费用1万多元,实在贵得离谱,他应该因此警觉为什么报税费用会如此之高,R在没有任何询问的基础上就签字,触犯税法Section 163,属于故意疏忽罪,罚金非常重,除了省级罚金,仅联邦税局罚款就近3万元! 当然,法官也承认R有被人利用之嫌,值得几分同情,但不影响最终裁判结果。

R支付报税费用1万多元,梦想拿到3万多元退税,但是事与愿违,不仅没有得逞,反而被重罚,岂不是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

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如下:

第一,纳税人一定要挑选专业人士为自己报税。纳税人不懂税法很正常,但如果报税的人也不懂,即便当年的税是报完了,但为今后留下不少隐患。

第二,纳税人要对自己报税情况有基本了解。签字前要和报税人有充分沟通,需双方完全同意后才可以签字。

第三,纳税人也要尊重报税人即专业人士的意见,切不可自以为是,否则将承担全部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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