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税务观察》第3期 | 加国税务实例分析:连税都不报,何来退税?

以前文章提及过,当一个私营公司有投资收入时,比如说收到非关联公司的分红收入,必须缴纳一种称之为Part IV的所得税。另外,私营公司每派送3元分红给股东,政府将返还1元给私营公司,其目的是防止私营公司将投资收入无限递延在公司里而不派发给股东。那么,私营公司每派发3元,政府返还1元的政策(以下简称“派3返1”)是否有什么特殊规定呢?最近安省发生一起关于这方面的税案[Citation: 2015 FCA 207]。

私营公司名叫1057513 ONTARIO INC(以下简称#公司),从1997年到2004年,#公司每年收到非相关公司分红收入并交纳Part IV 税,#公司每年给股东派发红利。根据加拿大税法SUBSECTION 129(1)规定,如果#公司每年都申报了税收收入,每年应该收到政府的退税。但事实并非如此,政府拒绝退税给#公司,原因是#此公司从1997年到2004年一直都没有申报收入,直到2008年才开始报税。税法规定,派3返1的政策前提是#公司必须在相关退税年度之后的3年内报税,也就是说,要拿回1997退税,#公司必须在2000年之前申报1997年收入;要拿回1998退税,#公司必须在2001年之前申报1998年收入。以此类推,要拿回2004年退税,#公司必须在2007年之前申报2004年收入。实际情况是#公司直到2008年才开始报税,不符合派3返1政策,因此政府拒绝返还#公司1997年-2004年退税。

起初,#公司不服税局决定,向税务法庭提出上诉,但上诉被驳回。#公司还是不服,继续上诉至加拿大联邦法庭,联邦法庭认为税务法庭对税法解释正确,#公司再次被驳回。

由此看出,政府退税都是有条件的,凡不符合退税要求的,政府退税是要不回的。#公司如果仍然不服联邦法庭的裁定,可以有权再上诉至加拿大最高法庭。笔者认为#公司继续败诉的可能性极大。读者也可以用常理思考一下,申报收入是每一个纳税人包括私营公司应尽的责任,连税都不报,何来退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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