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税务观察》第32期 | 大陆移民不懂加国税法,被法庭裁定瞒报收入44万

根据加拿大BC省2015年7月21日税务法庭消息[Docket:S125044]:来自大陆的移民张某(以下简称“张”)2003年瞒报收入443,901元。

案情概况如下:张全家早年从中国移民到加拿大BC省,2002年前,张没有成立公司,但一直生产和销售激光光束质量控制设备。2002年1月31日,张在国内正式成立公司(以下称“LA”),仍然从事同样的生意,公司总投入是15万美元,张是100%股东。2003年8月张在加拿大成立另外一家公司(以下称“Beamtech”),目的是将中国公司LA股份全部转入加拿大公司Beamtech名下,这样从Beamtech取得的分红收入可以供全家人生活。LA股份转入时,张从中国评估公司获取LA股份市值为22万加元,等同于LA公司成立时的总投入。

加拿大税法规定,LA股份按成本价转入Beamtech是允许的,但要根据税法Section 85(1)Make Elections。张因为没有完成税法规定的程序,因此,LA 股份按成本价转Beamtech不成立。而且,法庭根据税法另外一条Section 69,认为LA股份转移到Beamtech公司名下时是Non-Arm’s Length交易,LA股份转让应视同按市价出售。糟糕的是,法庭没有认可张提供的中国评估公司报告数据,而是根据LA公司历年来盈利情况和其它因素,重新认定LA股份转让时市值为66万而不是22万,由此产生资本增值收入44万元。44万的50%,即22万应计入应税收入,应税收入乘以2003年张个人适用所得税税率,就是张将面临的补税。同时,张还将面临从2003年到2015年这12年因欠税产生的利息和高额罚款!

上述税务案例带给我们的思考如下:

第一,加拿大税法非常复杂和繁琐,税务咨询只是事情开始的一小部分,更多法律文书要求需要专业人士根据税法一步一步去做。2003年4月,张在申报其2002年税款时,曾向当时为他报税的会计师顺带咨询过资产重组之事,税务师提出如果完成这一系列重组过程,会收取咨询费2000元。张表示不愿出此咨询费,认为自己可以私下搞掂,但结果事与愿违。

第二,联邦税局拥有自己的评估方法,当中国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缺乏真实性时,税局并不采纳张转让LA股份时,为确定当时转让时的市场价,曾专门回国找评估公司。中国评估报告的结论是:LA股份转让时股票市值为22万,等同LA公司成立时的初期投入。但事实上,联邦税局并没有认同这22万,而是重新核定为66万。

第三,加国税法执法刚性强大,对纳税人的追诉期可以长达12年甚至无限期。LA股份转让发生在2003年,税局是在2007年审计时发现张的问题。张不服并上诉,并曾企图以修改股东协议脱离罪责,结果被驳回。

回头再看,如果当时张在税务师帮助下,顺利完成重组过程,这44万增值收入是完全可以避开的,因为税法允许收入被递延直到张真正向第三方出售LA股份的这天。不少华人移民加拿大后,如果留在国内的公司还想继续运营,同时又期望合理避税,请务必咨询税务师。税法不是儿戏,也不是简单几句就可以说清楚的事情,像张这样不懂税法恣意妄为,省小钱花大钱,值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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