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在2012年5月,丈夫以50万的价格购买一个投资房,2014年5月,此房市值涨到65万元,丈夫决定此时将房屋转给妻子。2015年4月,妻子以70万元的市价出售此房。对此情况,加拿大税法上如何处理?
首先要理解税法上对“转让(transfer)”的含义。简单地说,转让包括出售和赠与。
第一种处理方式:丈夫2014年转让房屋时,妻子被视同以50万元成本购买此房。丈夫和妻子在申报其2014年收入时,都应不包括房屋增值收入的15万元。但丈夫在申报其2015年收入时,应申报妻子当年出售房屋产生的增值收入20万元。税法规定,资本增值收入的50%属于应税收入。也就是说,丈夫应将10万元房屋增值收入计入他2015的应税收入并按其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妻子2015年不用申报任何房子增值收入。
这种处理方式发生在丈夫将房屋以赠予方式给妻子,妻子并没有拿出实际的钱去支付房款。其原理在于加拿大所得税税法中的ROLLOVER PROVISON 和以前文章提过的ATTRIBUTION RULES。
第二种处理方式:丈夫在申报其2014年个人所得税时,正式告知税务局此房是按当时市值65万元出售给妻子的。丈夫出售房屋产生的增值收入15万元的50%,也就是7.5万元应计入丈夫2014年的应税收入。同时,妻子2014购买此房的成本为65万元。2015年妻子出售此房时,产生增值收入5万元的50%属于应税收入。因此,这2.5万元应计入妻子2015年的应税收入。丈夫2015年不用申报房子增值收入。
可以看出,第二种方式视同妻子跟市场其他房屋买家没有区别。
从上述两种处理方式可以看出,投资房被转移后总的应税增值收入都是10万元,但因处理方式不同,计算出夫妻总的应交税款是有差异的。具体选用哪种方式取决于丈夫和妻子当年各自总应税收入和其适用的边际税率,其目的是尽可能减少应交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