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唐先生以投资移民的身份来加拿大。2009年,他离开加拿大,从此不再是加拿大税务居民。岂料离开之后,加拿大联邦税局认为唐先生2005年、2006和2007年的收入有问题,支出明显大于已申报的收入,于是用唐先生的支出来核定其收入,也就是通常说的净资产评估方法。
根据净资产评估,从2005-2007年,税局核定唐先生未申报的总收入为488706元,然而加拿大税务法庭裁定,唐先生这三年未申报的收入仅为76454元,也就是说,联邦税局原先核定的收入中84%被砍掉!只有16%即大约8万元收入,法庭认定为唐先生应该补报。
这个结论十分令人震惊。
一方面,大家会思考:加拿大联邦税局靠谱吗?原来核定的84%的收入被砍掉!税局与纳税人打官司,输的情况不是没有,但这次输得如此离谱,在税收史上实属罕见。
另一方面,大家为纳税人唐先生喝彩,敢于挑战税局,为自己讨回公道。那么,了不起的唐先生是如何为自己辩解的呢?
为解释自己生活开支和申报收入的出入,唐先生认为自己有以下借款:
(一) 从他姨妈及亲戚的借款385288元;
(二) 从父亲那边的亲戚借款,加上遗产共439216元;
(三) 从Neostar Technologies Co. Ltd 借款125000元;
(四) 从Tang Dynasty Investments Limited 借款558610元;
法庭接受上面的第一和第二项借款,但是第三和第四项认为证据不足,没有通过。
找亲戚借款,从税法角度看,肯定不是应税收入,问题是唐先生如何成功为自己辩解的呢?
关于从他姨妈及亲戚的借款385288元,其辩解如下:
这些借款来自唐先生姨妈廖女士以及廖女士的其他成员。唐先生提供了一系列银行汇款单据和个人借款协议,总额为385,288美元,所有日期均为2005年。虽然银行转账文件没有显示唐先生的姨妈和唐先生之间转账的直接证据,但他们确实证实了所涉金额。唐先生向法院解释,转账是从姨妈的账户转到他在台湾的银行账户,然后再从其台湾的银行账户转到加拿大。为此,唐先生还授权其在台湾的兄弟,帮忙处理唐先生在台湾银行的事情。税局曾反驳说,个人借款协议纯粹是为准备税局审计而准备的,因此价值不大。但是唐先生和他的儿子指出,根据台湾的文化习俗,通常不需要提供家庭间借款的书面文件,因此,起草这份书面协议是为表达他们当初的意愿,即使这是事后做的也符合常情。唐先生还从台北国际商业银行出示一份文件,显示廖女士及亲戚转款给唐先生的信息。唐先生解释说,其表弟和叔叔的转款是以阿姨为代表的,这些转移符合他们家庭分担金钱的做法。
关于从父亲那边的亲戚借款,加上遗产共439216元,唐先生解释如下:
关于他在台湾的家庭借款439,216元,唐先生制作了两份题为“IOU”的文件,证实了借款金额。虽然这些文件的翻译名称是非正式的“IOU”,但它们似乎被充分考虑并妥善列出了借款协议条款,并通过名称,印章和地址识别各方。唐先生在一份文件中被描述为联名担保人,在另一份文件中被描述为担保人以及联名债务人。
唐先生解释说,这笔借款是根据他父亲去世时继承的财产制定的,并列出了家庭继承财产的使用参数以及借款的实施情况。唐先生作证说,他收到了父亲遗产的20%,并将此作为抵押借款,并用借款支付个人开支。据唐先生的儿子说,他的父亲和叔叔根本不用工作,因为从祖父的遗产足够他们各种开销。法官最终相信,唐先生的确以借款方式获得资金。
因为以上两项借款共计824504元(385288+439216),由于借款属于夫妻共有债务,唐先生应承担50%,即412252元,而税局原先核定唐先生未申报的收入为488706元,减去前面所说两项借款412252元,未申报收入降至76454元!税局原先核定未申报收入的84%(412252/488706)被砍掉!
唐先生这次上诉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税局是否继续上诉联邦法庭目前还不知晓,让我们拭目以待。(2017 TCC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