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向税局申请HST 退税被拒,之后将联邦税局告上法庭。
T认为当初购买期房,目的是为了今后自己和家人居住的,但因为家里财务状况和工作发生变化,不得不改变初衷出售此房。并且声称新房卖掉前,一直是其婆婆在里面居住。
【税局的疑问】
其一,新房的地点距离T及她丈夫工作的地方似乎不靠谱,而且之后他们又另外购买了不同类型和大小的房屋并搬进去居住。通过分析他们的家庭年收入和先前的租房情况,高度怀疑T当初买房的动机真的是为了自己和家人居住吗?
其二,新房出售前,T的婆婆是否真的如T所说住进去了?
【相关税法】
要满足新房HST 退税,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购房者的目的是为自己或者亲戚作为自住房居住,并且;第二,第一个占有新房的人必须是购房者本人或其亲戚。
【法庭认为】
整个申述过程只有T 一个人,其婆婆、T 的丈夫以及房屋中介都没有出示任何证据支持T 的说法的真实性。一方面,期房到手2-3星期后又以新房挂牌出售,并在售房广告中称“从未有人住过的崭新房屋”,另外一方面,T称其婆婆在期房到手2-3星期住在里面,到底是崭新的新房还是T的婆婆真的曾经住过?T 没有提供相应文件作出任何解释。而且新房的水电、气费表显示几乎没有或者很少,以水电费单为例,显示总的电费账单仅25元和每天2加仑的用水量(2加仑水量相当于一个节能马桶两次的冲水量)。种种迹象表明,T 的婆婆没有在新房住过。此外,上庭前,T 已经收到联邦税局的关于新房出售的评估信,税局认为新房不属于自住房,其卖房的增值收入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T 本人以及她的税务代理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反驳税局的评估决定。
综上所说,法庭认为新房属于投资房而不是自住房, 因此T不能享有HST 退税政策。
笔者提醒纳税人,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寻求必要的合理避税政策是允许的,但是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且不可自以为是,因为加拿大税法非常严密,不是想当然就可以随意钻空子的,侥幸逃过了税局今天的审计,不等于明天就没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