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发生一起有趣案例【Citation: 2016 FCA 150】: 纳税人T, 有一个相识多年的老朋友A。2000年,A提议创办一种旅行杂志,专供商业飞行的航线用。2004年,A 成立自己100%控股的加拿大私人公司,公司名叫WHITESAND。由于公司需要大量启动资金,A向老朋友T提出是否可以赞助。T 答应借钱给A, 但是彼此没有签订正式借款协议。
不料WHITESAND 公司经营并不理想,旅行杂志只发行了2007,2008和2009三年之后就停止发行了。T 想借出去的钱因为生意亏了,没准税务上可以享有亏损抵扣的优惠政策。于是2011年T 报税时申报了3.9万元亏损,结果被税局否认。T 不服税局决定,与税局对峙联邦法庭。
加拿大税法 Subparagraph 39(1)(c)(iv) 允许纳税人因债权收不回来, 50%的债权可以抵扣,术语称之为ABIL,但前提是纳税人 的债权必须是与加拿大私人控股公司发生关系。
法庭认为, T 借钱给A , 属于私人之间借款, 不是T 与WHITESAND 的借款。尽管当时T已在口头宣称,当时他借出钱的目的是为帮A 筹集公司资金,但是T与WHITESAND 公司之间没有正式借款协议,因此T借出去的钱无法证明是用于公司运营目的,另外,银行记录显示, T 的所有借款都直接进入A 的个人账户而不是公司账户,因此,T 不能抵扣这3.9万元损失。
T 好心借钱给老朋友做生意,不仅拿不回本金,而且本来可以通过税务抵扣减少损失,但却因为手续不到位,被税局否认,简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